
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,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為今年增列之國定假日之一,另115年1月1日元旦(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)亦屬國定假日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7條規定,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並照給工資,以確保勞工休假權益。勞工局說明,若因業務需要,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,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。另雇主亦可事前與個別勞工協商,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進行調移,並須明確約定調移日期。經調移後,原國定假日即成為工作日,勞工於該日出勤工資無須加給;惟若勞工於調移後所指定之國定假日出勤,雇主仍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。勞工局進一步提醒,今年行憲紀念日及115年元旦皆適逢週四,如當日原訂為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,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一日,補休日期須經勞資雙方協商排定,且該補休日性質視同國定假日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,亦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。國定假日為《勞動基準法》所保障之基本權利,不論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,只要適用勞基法,均適用上述休假與給薪規定。勞工局補充,自1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將調整,月薪由現行28,590元調升至29,500元,時薪由190元調升至196元。雇主在核算工資時,務必注意不得低於法定標準,以免違反勞動法令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勞動權益疑問,可撥打勞工局專線04-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洽詢,亦可親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。
文/台中市政府勞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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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試心酸蝦郎災~~
HR想要找到對的人有那麼難嗎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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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
明年(西元2019年)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爐,總放假日數115日,其中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期(併同例假日)計有六個。六個連假分別為:
農曆除夕及春節(九日)、和平紀念日(四日)、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(四日)、端午節(三日)、中秋節(三日)及國慶日(四日)。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5)
HR趕緊前往了解這次勞檢方針:https://bit.ly/2u5a1A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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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處:中華人事主管協會
一例一休修法後,各企業也即將邁入勞檢的輔導期間,
而台北市勞動局於前(24)日,也提出本年度1月~2月企業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狀況,作出前五大項的違規統計,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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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基準法》週休二日新制施行以來,針對各界適應新法面臨問題,勞動部已陸續研議相關配套作為。其中有關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」修正草案,已於今日預告。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者,得於106年3月27日前陳述意見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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