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提出離職後想用特休老闆卻不給休!HR在碰上員工提離職後,還有什麼事可以注意?(圖片來源:freepik,CC Licensed。)
文/胡珈瑋
近期有網友在社群平台上分享,因為月中提了離職,希望可以把剩下幾天的特休給用掉。結果原PO寫到,主管認為這樣另外一位同仁會很忙、到時候新人來也會沒人交接、她請特休的時間裡另外一位同仁也會請,言下之意就是表明不讓原PO請特休。
▲提出離職想請特休,主管不願意以其他理由明示不能請(圖片來源:Dcard)
原PO進一步提到,想把特休用掉的前提下是因為公司先前有漏付離職同事的加班結算。自己雖然提了離職,但在其他業務上從不擺爛,該完成的工作還是有如期完成,結果現在只要原PO有事想提早離開,都會被另外一個同事以公事為由拖住、讓她無法下班。
「想請個特休為什麼那麼難?」原PO文章一出,下面就有網友留言表示,既然都提離職,就不必替他們考慮業務的事,在提離職的瞬間主管就應該要想辦法處理原PO的業務,並在原PO走之後工作還能進續進行就好,根本不用想這麼多。
員工若「離職預告期」不足,有這兩件事可以注意
離職和特休一直以來都是許多人資會遇到的經典問題之一,這則貼文當中又可以讓HR們注意哪些事呢?而員工真的在提出離職的那刻,就可以撒手不管所有事嗎?
首先在員工提出離職時,可以先注意員工是否有依照法定預告期間,提前告知雇主,讓雇主可以進行相關準備工作!
根據專區內的文章表示,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時,應適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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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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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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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不過就算員工預告時間不足法律規定,雇主也不能影響員工離職的時間,因為法院認為,勞工依照勞動契約提供勞務,涉及人格權的行使,雇主不可以強制為之。
但值得注意的是,若雙方先前有針對「離職預告期不足法定天數」約定違約金、或員工預告離職期間不足使公司有損失的狀況下,雇主就可以進一步和員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。
員工特休假,離職前沒用完要折發工資
至於特休的部分,資深人資專家曹新南則表示,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,雇主不得強制或限制。
按照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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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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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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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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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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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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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而且不論契約終止原因,不論未休完原因,只要契約終止,未休天數就要折發工資。勞動部也提醒,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,勞工特別休假,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!
沒有休完的特休,將以勞工離職前1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(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)為1日工資折發。
不過雖說特休由勞工自己排定,但勞基法第38條第2項有規定,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
既然員工想要離職,誰不希望可以好聚好散、對雙方來說都好!一旦碰上員工離職,事關勞工權益與雇主是否合乎勞基法規範,HR們更需得小心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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